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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卡10月起可取现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9-12 11:56:26.0
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天津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60元/月。
参保人员每月能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参保人员如何提取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左上角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天津市任意银行网点及ATM机提取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个人账户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政策产生手续费用。
提取个人账户是否必须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社保经办机构才能向账户注资。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的参保人员,请尽快持社保卡及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社保卡发卡银行在天津市的任意一家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
如果社保卡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并补办,社保卡开户银行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即时制卡中心均可补办社保卡。
退休后在外地居住的,个人账户资金能否划入到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为方便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取个人账户,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转入天津市的参保人员,其随同转入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但对于在天津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理部分能否在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时限应不晚于次年6月份,所需材料和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与个人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