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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0-08 11:06:43.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精神,大力提升我省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面向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我厅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下放事项

将《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09〕1号)规定的“省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的“认定”职能,以及“省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由省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省职训局)负责”的“日常管理”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省厅已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附后(附件1)。

二、职能下放时间

职能下放衔接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6年 10 月 1 日起,上述职能事项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受理和负责。

三、切实做好承接工作

(一)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事项的承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要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含省属各类培训机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2)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3)认真开展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和登记备案。省属各类培训机构被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应抄送省职训局。

(二)省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省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日常管理事项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各地要明确并公开相关的程序要求、办事指南、咨询电话、投诉渠道等,指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承接。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要尽快制定职能下放承接落实工作方案,指定具体承接的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和承接工作安排,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并保证各项业务落实到位。请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落实工作联络表(附件4)和承接方案报送省厅。

(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要围绕承接的职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明确并公开取得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公开遴选、招投标等资格认定制度,并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日常监管、竞争与退出机制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动态监管。要按规定要求向省厅报送《创业培训进展情况季度报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情况一览表》。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本地上一年度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名单,省厅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省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依托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实施全省创业培训质量监控,并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机构予以整改清退。

(三)优化流程,做好服务。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要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及时公布办事程序、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和申报材料的样式,公开办理进度和期限,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不断优化和规范办事流程,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职训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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