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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赔双倍工资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11-18 13:34:56.0
近日,永川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运输公司未在用工后一月内与苏某签订劳动合同,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苏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2014年6月,苏某经招聘进入重庆某运输公司从事快递工作。2016年2月24日,苏某向该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职。
2月26日,苏某因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因对仲裁结果不满,4月15日,苏某向永川法院起诉称重庆某运输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苏某举示了工资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其系重庆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同时证明其每月的工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法院遂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苏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