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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开始核定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7-05 14:47:56.0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2016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及缴存 基数 核定工作的通知,核定2016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及缴存 基数 。据悉, 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 实行“一年一核”。各缴存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通知发布后,按照规定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完成缴存比例、缴存 基数 的审核。2016年度单位及职工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

2016年度的单位职工缴存 基数 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 基数 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 基数 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 基数 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人,经过计算单位的缴存 基数 高限为15083元/人,缴存 基数 低限为3017元/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 基数 高限为15000元/人,缴存 基数 低限为5000元/人。


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 额=缴存 基数 ×(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 额=缴存 基数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 基数 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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