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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低缴存基数7月调整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30 14: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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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其中,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市区最低缴存基数2697元,吴江最低缴存基数是2160元。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举个例子——

职工王某,在苏州某外资企业工作已经好多年,按4000元的工资基数、8%缴存比例,月缴住房公积金640元。

那么,这次调整后——

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500元缴存公积金,月缴住房公积金880元。按基数法计算贷款额度,30年的贷款期限,公积金基数调整后能多贷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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