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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补缴社保费还辞退员工 耗时两年员工终获赔偿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01 09:58:59.0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陈连红所在的公司在其要求支付未缴养老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时一口回绝,并口头将她辞退。不得已,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陈连红提出支付2.5万元调解结案时,公司坚决不同意。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耗时近两年,最终,在律师帮助下,陈连红拿到了赔偿。

陈连红是湖北人,老家在农村,户口也是农村的。2007年5月,她应聘到北京一家知名食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4年后,即2011年7月,公司才开始为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这段时间,她家里发生一些事情,需要按医保程序报销相关费用。可是,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5月,在得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农村户口员工不能补缴社保但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她多次找单位要求补缴社保或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

无奈之下,陈连红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她未休年假工资1439元,不支持社会保险补偿,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来,在2012年1月1日,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又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一段时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相重叠。陈连红说,她知道与销售公司签合同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还没到期,但不照办不行。可是,她这次告的对象是销售公司,所以仲裁委认为其主张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时间段在公司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与销售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予以驳回。

陈连红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前几天,即2014年10月15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陈连红的劳动关系,并让她办理工作交接。她到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认为关键是查清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是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陈连红可以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通过查询,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开庭时,单位的代理人承认公司与销售公司是一家单位,并且销售公司愿意承担陈连红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调解。单位的代理人要求所有纠纷一并解决,陈连红也不想继续与单位纠缠,提出一次性支付2.5万元的调解方案,但单位代理人只同意给1.5万,且态度十分强硬。此次调解无果。

开庭后的第五天,陈连红收到了公司邮寄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陈连红自10月16日一直未到岗上班,旷工达三日以上,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陈连红提起第三次诉讼。这一次,她的要求是由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开庭时,单位代理人不认可违法解除的事实,主张陈连红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旷工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合法解除,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律师认为,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未向陈连红告知,陈连红也不知道公司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司没有或不能提供其规章制度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其对陈连红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应当向陈连红支付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调解数额相差较大,调解再次失败,等待裁决。由于法院第一次判决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待定,因此,仅支持了陈连红2012年至2013年年底的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2014年的年休假赔偿。她就这一项请求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决,由该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798元。就其他事项,仲裁委也作出裁决,由公司向陈连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10月份工资共计4.7万元。

裁决做出后,单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5月24日,陈连红从法院领取了相应赔偿。至此,这场耗时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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