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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HR该咋整?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0-20 10:38:07.0


员工不辞而别,HR该咋整?

这个时代的人们多多少少有点“小任性”——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来一场说结就结、说离就离的婚姻?来一份说不干了就撂挑子走人的工作?甚至不辞而别?!然而,这些“任性”的员工,可是把HR们愁坏了!那么,面对这些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联系的员工们,HR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将企业的损失尽量降低呢?HR别慌!今儿,咱就来聊聊员工不辞而别之后该咋整!



一般来说,员工的“非正常形式”离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因各种原因,口头表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示辞职不干,用直接离开岗位表示辞职、或是递交书面辞职信但未经单位同意提前离开等,这些情形都可以认为员工是“不辞而别”。那么,这些员工的“拍拍屁股走人”,是不是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结了呢?


其实不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与这些“不辞而别”的员工们及时联系,做出妥善处理,依法终结与之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面对这些“不辞而别”又不愿意回来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HR们可以这样处理: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需要提前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当然,用人单位在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之后,应当及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从而避免其他劳动争议的发生。


另外,依据我国《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果属于下列四种情况,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相关的损失费用: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总而言之,

那些“不辞而别”的员工们,

HR们可千万别轻视了。

一个没处理好,

可就为将来埋下了“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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