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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缴社会保险 平舆一公司一裁两审均败诉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17 10:45:42.0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然而,有一些企业却耍小聪明,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近日,位于平舆县产业集聚区的公司就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裁两审均败诉。
平舆居民李立占于2013年4月13日应聘到公司生产部工作,起初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后涨至每月4000元。但是该公司一直没和李立占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也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4日,公司以李立占多次缺卡缺勤、不服从管理安排、工作不认真为由,作出给予李立占除名的处理。李立占不满,随即向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2月12日,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依法为申请人李立占补缴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11月14日应缴纳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支付申请人李立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3月13日)45870元。
对于这一结果,公司不服,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同时,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2015年11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公司依旧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辩称,公司与李立占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26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裁定认定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错误,应予以纠正;李立占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要求已超过法定时效。
受理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李立占提供了工资卡、工资表、工资异动表,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其与鼎瑞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李立占工资变动情况,确定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符合规定。同时,李立占是从知道公司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主张的权利,并未超过法定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三终字第578号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