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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内工作港澳台居民可参加社保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30 13: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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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从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创业支持、综合服务等三大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其中,出入境的签证与居留、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住房保障、子女就学、交通出行便利等内容都是广东自贸试验区为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创新创业而推出的系列亮点政策和举措。
——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由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分类制定急需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金融、航运、贸易等多方面的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简化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
——完善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政策。在区内交流访问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从事商贸活动外籍人员,可凭片区管委会函件和区内单位邀请函件等材料,分别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F字签证和不超过1年的M字签证。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工作证件期限延长至5年。在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凭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区内单位聘雇证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证件等材料,办理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与主申请人一致的居留证件。
——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政策。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人才创业发展基金;奖励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推进粤港澳人才职业资格互认;支持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如受聘于区内事业单位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次可通过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参与项目相关工作。
——打造优质人才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维权机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及投融资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和投融资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研究成果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建设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体系。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妥善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增强交通出行便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等。如允许在区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医疗、贷款融资等方面享受与片区所在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区内工作的非片区所在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片区所在市购买住房,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等;区内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所在市就学的,不受国籍、户籍和来粤时间限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在区内的非片区所在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在片区所在市购车上牌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各片区对高层次人才竞拍车牌费用给予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