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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9-19 11:56:03.0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9月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比例,均按2015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调整。
第二部分,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15年及以下设一档,月增加额为25元,15年以上每5年设一档,月增加额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即: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
此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