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ཁྱེད་ཀྱི་འགྲམ་དུ་མི་ཤུགས་ཐོན་ཁུངས་ཀྱི་རིགས་གཅིག་མཁས་ཅན་ཝེ་ཁེ་ཞུན་·
公司发了录用offer,马上要入职了,却说不录用了,违法吗?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7-08-24 11:44:39.0
一面、二面、三面都过了,主管、人事、大Boss也都见过了,心仪的单位终于发来了offer。
兴高采烈地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快要入职的时候才接到新单位的电话,说是项目临时撤销,暂时没有招聘需求了。
——网友“哆啦咪”遇到的糟心事
根据该网友表示,该公司在当地也算是知名企业,offer中白纸黑字写明了岗位性质、薪酬分配、入职时间、所需材料等信息。但是人事在电话她的时候,却一丝歉意都没有。
“态度强硬地跟我说这是公司高层决定,让我不用去上班了,也没有任何补偿的意思。我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由于该网友和新单位的用工关系并没有确立起来,劳动合同也没有最终确立,是不适用劳动法的,属于合同法里合同订立过程的调整范围。
但这不意味着新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offer属于要约,一经发出就有法律效力。而有关要约的撤销,必须在“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是有两类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offer上都会写明几月几号报到,这就是一个承诺期限,也就是告诉你最晚这天前要有一个回应,或者理解为按时来报到则表示同意。所以只要offer上写明报到日期,就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比如有些人是在职的,收到了offer后提出离职了,这就是为新工作做了准备,这种情况下,offer不可撤销。
所以,类似该网友这种情况,可以保留offer和面试、通讯来往纪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获得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