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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哪些?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8-10-17 10:13:00.0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哪些?

生育保险又称生育险。是人们要缴纳的保险中较重要的一个。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有以下几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仨月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的,每多生个婴儿,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是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是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单位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失业之后,在领失业险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其配偶没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可享受50%的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到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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