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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7-11-27 11:49:43.0

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一、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天津失业保险停发标准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的过程中华符合以上条件的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三、天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1、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2、失业保险费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费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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