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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调整:医疗保险有哪些变化?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8-02-11 10:15:42.0
今年1月1日开始,杭州医保重磅调整,实施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险种。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清算。
第五十六条
险种转换是指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变更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险种,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内的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工医保正常缴费的6个月内继续享受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转为参加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当月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次月起享受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内要求再次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原险种停保后超过3个月(含)发生险种转换的,视为中断参保,应在新险种正常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新险种对应的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然终止后,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当月仍享受原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然终止后,仍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十七条
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按照其所享受医保待遇对应的门诊起付标准确定。已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超过转换后险种标准的,不予清算。
第五十八条
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时,统筹基金列支渠道按享受待遇所对应险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流动就业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按规定将原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转移至市区:
1.市区户籍人员;
2.非市区户籍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3.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4.政府另有规定或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正常调动的人员。
(二)原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至办理转移手续的当月,但与市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地流动至市区以外就业的,应中止市区医保参保,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转移。其中,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出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应补缴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六十条
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市区外城乡居民医保(含新农合)参保人员转至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间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待遇。
第六十一条
未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或在市区参保前12个月未在其他统筹地连续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享有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医保关系不予转移。
第六十二条
未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也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及时办理医保转出手续。
第六十三条
医保关系跨统筹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按政策规定已支付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及医疗费不予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