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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出台五项社会保险制度解读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7-12-15 12:06:17.0
7月22上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济宁市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近期我市又密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着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五个方面,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规范,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解决好困难群体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据了解,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2万人、855万人90万人、72万人、68万人,征缴社保基金73.14亿元。提高了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全市26.6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8亿元;自2014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为111.7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5亿元,为25.3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12亿元,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1.98亿元。
记者就新出台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有关的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张学峰,请张局长就这次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做了进一步解读。
1、[济宁新闻网记者]:今年我市实施了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请问能详细介绍一下居民大病保险在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标准、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等方面的情况吗?
[张学峰]:好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待遇衔接工作,2014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2013年入院在2014年出院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我市大病保险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2014年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补报。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报销的费用按规定补报差额部分。
2、[记者]:请问,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范围、待遇领取、办理参保手续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学峰]: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办理参保手续需:1、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2、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公示。3、村(居)民委员会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和参保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3、[记者]:请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认定范围有哪些?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程序?
[张学峰]: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的认定范围为: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名义盖公章,个人名义按手印;申请书应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记者]:我市已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好吗?谢谢!
[张学峰]: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为:①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④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济人社发〔2012〕28号)范围的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政策外发生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
《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5、[记者]:关于“4050”助保工程的概念请您介绍一下,在办理“4050”助保贷款的程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学峰]:近年来,由于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停产或破产,一些职工下岗失业,有的职工年龄偏大身体不好,难以就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得到社会保障,造成生活困难。实施助保工程,就是解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等年龄较大困难群体基本医疗和医疗保障问题。
办理“4050”助保贷款需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济宁城镇户籍;②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③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④已参加济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5年。
办理助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助保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助保贷款业务流程是:①社区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申请助保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困难群体享受助保待遇申请表》;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经社区初审合格的,助保贷款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助保服务窗口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受理、随时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③助保贷款人到助保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