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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医保政策部分调整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8-04-10 09:25:49.0
靖江市调整部分医保政策,医保报销范围新增10种门诊慢性病和1种门诊特殊病,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调整。增加的10种慢性病包括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血管炎、白塞氏病、骨髓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增加的1种特殊病为血友病,今年该10种慢性病和血友病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偿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居民补偿60%(参保学生补偿70%)。
城镇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治疗方案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由补充保险基金再报销20%。
门诊特殊病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经审批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补偿标准为65%。重性精神病补偿标准为医保范围内80%。
城镇职工医保:①狂躁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门诊(含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②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