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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6-06-20 14:17:21.0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推动东莞市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6月13日联合举办学习培训班。
受副市长喻丽君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春扬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市委党校副教授孟祥斐、市社保协会副会长张亚林对《条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会议围绕《条例》的立法意义、监督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并用以案说法这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剖析。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做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同时,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更实的举措、更严的作风,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更公平、更健康、更可持续的社保制度。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成员、相关参保企业代表、相关定点医药机构代表、社保业务合作银行代表等与条例实施密切相关人员参加此次培训,重点关注了《条例》的新亮点:一是充实了监督内容,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二是完善了监督体系,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三是健全了预防机制,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职责,确保基金安全。
《条例》的修订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基金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规范了社保服务机构、承办社保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明确要求各部门、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切实履行自身监督职责;促使建立各种机制、制度来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明确了各类侵害社保基金安全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