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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天津市发布2016年行业工资指导线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6-08-25 13:45:33.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发布2016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明确2016年住宿和餐饮业等七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分别为:建筑业9%,批发和零售业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住宿和餐饮业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2%。上述七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16%、3%。

通知要求,天津市辖区内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应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职工货币工资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协调同步增长。其中:上年度平均工资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应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平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如协议中约定的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行业工资指导线要求,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资集体协议。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平均工资增幅。

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应充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逐步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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