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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7-12-19 12:10:01.0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如何?有哪些细则知道我们注意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具有本市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参保人员条件: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女工人未满50周岁。已经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即职工缴费工资。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新增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进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进行申报。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稳定社会就业形势,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5%执行,另5个百分点实行缓缴。个人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费。

3、缴费方式:单位每月15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个人参保人员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用途

(一)什么是个人账户?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后,全国各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账户的规模

1、199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

2、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不足11%的由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

3、2006年1月起,个人账户建账规模统一为8%,全部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组成,企业缴费部门不再划转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支付项目

1、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按国家规定的计算办法,用于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

2、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全额退还其在我市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3、退休人员死亡后,在领取了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部分。当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办理方法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凭有效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出具的领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办理。

2、职工出境定居时,凭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即出国定居凭《护照》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只需在办理停保手续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手续前往相应社保机构办理。本节重点介绍养老保险关系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的相关问题。

(一)哪些人员可以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之和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如何申请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不符合转移条件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如何参保?

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9周岁的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五、退休政策与待遇支付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现行退休政策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主要有正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休三个类别,三个退休类别要求人员应达到的缴费年限条件是一致的,即: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的,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个退休类别对人员条件作出的不同规定有:

1、正常退休

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

年龄: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3、病退休

因病或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退休年龄限制。

(二)退休办理流程

1、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个人档案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个人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或补缴手续。

2、申报时间:正常退休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1日—20日进行申报,当天进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参保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后每月1日—20日自愿进行申报,社保局月底进行集体研究审核;病退休在参保人员领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每月1日—20日进行申报,当天进行办理。

3、重点审核项目:社保局根据职工个人档案中的原始记载重点审核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类别和累计从事年限等信息。

4、退休起算时间:正常退休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后自愿申请办理退休的次月;病退休为参保人员通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次月。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1、当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当前的基本养老金办法(以下称新办法)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6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设置了5年过渡期,即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的,并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与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进行比较,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进行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在原办法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加放。

2、养老金计算公式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上述公式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与职工实际退休时年龄挂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各年度计算比例依次为0.9、0.7、0.5、0.3、0.1)。

3、养老金计算公式解读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什么?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缴费指数是什么?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缴费指数为职工月缴费基数与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其中,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缴费指数的高低,反映了职工缴费水平的高低,即职工缴费工资相对社平工资的高低。

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各月的缴费指数之和÷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3)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计算养老待遇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4)养老金多少与哪些因素有关?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我们不难发现,养老金的多少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规模以及本人实际退休时的年龄相关。

由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个人账户规模均由本人各月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得来,对养老金多少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本人各月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因此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养老保险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情况和形成劳动关系时间进行办理,避免少报漏报。同时,对于个人参保人员也应重视自己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为了更好的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持续缴费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政策

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发给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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