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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到新用工单位,试用期能重新约定吗?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21-05-31 10:39:10.0

劳务派遣到新用工单位,试用期能重新约定吗?

案件事实

小李于2018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当月被派遣到某电器厂从事工作,为期两年。2020年1月底,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李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办理入职时,新的工作单位提出要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小李纳闷了,《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那么用工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

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结合到本案,小李被再次派遣到新的工作单位,即用工单位,其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当用工单位不同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

结合到本案,小李实际上是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岗位,其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对其是否适合新的岗位进行考察,故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并未禁止拆分来使用,故可以约定试用期分开使用。

这第三种观点,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确实需要试用考察的时间,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

结合到本案例中,小李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4个月试用期,可以在第一次派遣时使用2个月,第二次再使用2个月。此后如再派遣,则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要求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可改派其他劳动者,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利于用工单位工作的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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