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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金以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福利你知道吗?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8-01-19 14:12:48.0
首先我们要知道失业金领取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此项说明不同单位之间转移是连续也是可以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此项的核心在于你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如何写,具体参见我之前写的文章。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此项的关键是态度。
重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里面有不少福利,很多人不知道。就是患病就医可以享有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附浙江省失业期间的福利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四)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金领取的基本知识:
1、办理期限及领取期限
1.1 办理期限:用人单位把失业人员的名单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书面告知失业者。失业者才能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金也是这个登记完成后才开始计算的。浙江省要求失业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去办理失业登记。
1.2 领取期限:
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点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且是终身累计失业时间,不是每次失业时间)
浙江省的计算月份标准: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
2、失业金标准(根据不同省份略有不通,此处以浙江省为参考)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3、办理所需资料(杭州为参考)
3.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此项要求原件,关键是非个人意愿的离职,这个是重点)。
3.2 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3.3 失业登记证明;
3.4 身份证;
3.5 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6 户口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