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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规:这5类人可以不交社保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21-06-17 11:01:00.0
对企业而言,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产品的竞争力,而在新政之下,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有下列人员,是无需为他们缴纳社保。
第一类: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这类问题,是在后台被问到最多的。现在正好迎来毕业季,很多公司非常喜欢招实习生,一个是因为成本比较低,另一方面则是为自己储备人才。那么,聘用实习生,企业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实习生不交社保合法,但在实务处理中,确实很容易引起纠纷。
注意:这里的实习生不是指试用期的劳动者(即不是以就业为最终目的实习),而是和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的学生。对于这类人群,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实习协议注意是三方协议,即单位、实习生和所在学校共同签署的《实习协议》。如果学生没法提供三方实习协议,可以变通处理,改为实习生提供学校或学院出具的《实习介绍信》。这是为了给实习活动定调,是基于“推动学生在校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而产生的实习活动。
在实务操作中,并不是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就万事大吉。为了在实践操作中确认实习关系,最好还要做到以下操作。
先引用一个法律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三点可以推演得到,在《实习协议》的撰写过程中,使用“工作”、“工资”、“加班”等劳动关系专用的词汇,可能会被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在职员工的标准管理实习生,很容易将劳动者和实习生的概念混淆,也有可能被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当实习生取得毕业证,脱离学生身份后,实习生和学校的归属关系解除,实习生提供的受雇活动很容易成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样被认定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极大。
第二类:退休人员返聘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局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交社保的。
假如本单位存在满足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单位的社保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社保减员。
另外,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或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延长缴费的员工,社保经办人除了要办理社保减员外,还要提醒员工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保险。
第三类: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兼职人员是指本身有正式工作,但利用业余空闲时间,接一些兼职任务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正式工作的工作单位已经给他交社保了,兼职单位就不用交社保。并且这类人员和兼职单位的关系,也属于劳务性质,只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即可。
第四类: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有两大判定标准。不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只是提供偶尔或者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应按照劳务费处理,也就是人工费,和工资薪酬不一样,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员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定立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五类: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