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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2015社保政策新变化:7大事项事关你切身利益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7-11-15 17:26:54.0

2015社保政策新变化:7大事项事关你切身利益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开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是多少?怎么计算职工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参保人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笔者在近日召开的2015湛江市人社重点推进民生工作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了这些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保政策。

1.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以下责任:

①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④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哪些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计算职工养老保险应缴费用?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处于试期内的企业职工,也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申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在社会保险年度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申报缴费。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目前,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3%,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统筹基金,8%纳入个人账户。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和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举可以让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流动,在任何地方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转移,特别是对于流动性较大的群体无参保后顾之忧。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三个流程:一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停保后,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在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申请;三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好转出转入的各项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开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始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均可以办理。市区参保居民通过银行代收医疗保险费,五县(市)以现金缴费参保为主。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之初,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人均5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增长了7倍多,为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要求个人缴费也要相应提高,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历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偏低,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调整,上调个人缴费标准。此外,属于我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5.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如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按医院的类别和缴费档次确定待遇标准。目前,乡镇卫生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三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00元、300元、5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分别为85%、80%、70%、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此外,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住院不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增加10%;农村户籍70岁以上老人在乡镇卫生院和一类医院增加5%的支付比例,在二类和三类医院住院增加10%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根据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分为2-5万元、5-8万元、8-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4种情况,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70%和80%,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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