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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编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20-11-06 11:25:34

为适应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保市场主体、减轻企业负担上下功夫,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新执法理念和方式,近日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据了解,《清单》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多个行政处罚事项。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等。


例如,对于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如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可处1万-5万元罚款。但从执法实际看,这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主要业务是通过市场手段促进就业。如果上述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设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包括: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取得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也和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这样既保证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够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同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要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用人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但是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对违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形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清单》实施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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