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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第三方代缴保证金确保农民工不欠薪
编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20-10-23 10:20:23

日前,《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第三方担保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着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创新规范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三种担保方式,在减少企业现金支出的同时,实现农民工欠薪垫付功能,实现“保支”与“惠企”双利好。


明确工资保证金缴存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合法选择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代替缴存。


明确第三方担保的经办主体。一是申请(投保)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二是保证(保险)人为可在本地经办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工程担保公司;三是实际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招用的农民工。


明确保函(保单)核心要件。第三方所出具的保函(保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即时赔付性质的保险保单;二是明确索赔的单据为证明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三是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保证(保险)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止。


明确经办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第三方担保申请书—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第三方担保机构申请开立—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保单)—银行保函正本、加盖单位公章和保险机构业务承保章的保险单复印件、保函正本及工程担保公司书面保证等担保材料交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式审核—视为已依法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明确启用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在保函或保险有效期内,经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存在本办法规定七类情形之一的,且未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启用第三方担保,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工程担保公司申请索赔垫付农民工工资。


明确置换方式。对已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在确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第三方担保的形式逐步有序置换现有工资保证金专户余额,进一步释放企业资金流动性。


江苏某建筑公司承建襄阳一项目,受疫情影响,该公司在融资和资金周转方面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按照以往襄阳市有关规定,该公司需向人社部门缴存2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在按照新办法,该公司通过选择商业保险的形式,减少现金支出200万元。办法出台以来,已有16家企业采取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2712万元,减轻企业现金流动压力和融资成本,助推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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