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参保人员没有生育意愿 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6-06-30 14: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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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近日已印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没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和参加生育保险。
“政策上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因此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与过去政策相比,支付方式也有所调整。记者了解到,新政改变了以前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